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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欠款利息的協議不清楚。
法律主體性:

未償還債務利息的解釋如下:1。如果上述欠款是貸款,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債務人可以在約定的貸款期限內拒絕支付貸款利息;如已超過約定還款日,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約定還款日之後的利息,並可主張借款人(債務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債務人拖欠買賣合同等業務的,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約定付款日期以外的利息,壹般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