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勝訴時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突然死亡怎麽辦?
1.如果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突然死亡,應由法院根據其資產進行處理,其資產可以進行拍賣。
3.如果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同意,可以將債務關系轉移給繼承人,這樣繼承人就可以繼承被執行人的遺產。
第二,被執行人死亡法院還能強制執行嗎?
1.被執行人所欠的錢,應當在其死亡後償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其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但在繼承範圍內負責償還債務的債務人的子女繼承其財產。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3.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執行周期是什麽?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但是,應扣除暫停期。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六個月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被執行人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承受。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
第475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