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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還會繼續執行嗎?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本案被執行人的擔保人死亡的,無論其遺產是否被繼承,也無論繼承人是否知道或承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從被執行人的遺產中償還被執行人所欠債務。被執行人死亡的,執行標的以遺產為限。遺產不足以履行被執行人擔保責任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終止,擔保人所負債務不再由其繼承人償還。

壹、勝訴時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突然死亡怎麽辦?

1.如果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突然死亡,應由法院根據其資產進行處理,其資產可以進行拍賣。

3.如果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同意,可以將債務關系轉移給繼承人,這樣繼承人就可以繼承被執行人的遺產。

第二,被執行人死亡法院還能強制執行嗎?

1.被執行人所欠的錢,應當在其死亡後償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其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但在繼承範圍內負責償還債務的債務人的子女繼承其財產。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3.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執行周期是什麽?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但是,應扣除暫停期。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六個月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被執行人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承受。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

第475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