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香港遺產稅
香港遺產稅是香港的直接稅之壹。這是對財產所有人死後留在香港的財產征收的壹種稅。這是香港的非經常性直接稅。
居民去世後,如果他的遺產價值超過壹定水平,則必須繳納遺產稅,然後他的繼承人可以獲得繼承權,法院將頒發繼承書。
二、如何在香港繳納遺產繼承稅?
在1994 ~ 1995財政年度,香港政府規定遺產價值低於550萬元的人可以豁免。550萬至650萬元之間的稅率為6%;650萬元到750萬元之間的稅率為12%;75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18%。在計算遺產稅的價值時,死者生前三年內的贈與必須計算在內。
從1994年到1995年,新稅法規定20萬元的限額可以免於計算。死者生前1年內向認可慈善機構捐贈的捐款不計入遺產價值。喪葬費可扣除5萬元免稅額。
除上述規定外,下列資產不計入遺產價值:
1.香港以外的財產;
2.在外國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份;
3.死者只是作為代理人或受托人擁有財產,並證明死者不是真正的受益人;
4.在死者去世前3年或更長時間內完全沒有保留的禮物;
5.從批準的養老金計劃中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6.非香港居民所欠的債務。
三。香港的繼承程序
香港的遺產繼承由高等法院遺產管理處處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取得死者的死亡證明;如死者在內地去世,必須提供經公證的死亡證明書。
(2)調查和清點死者留下的財產。包括死者名下房地產的記錄和價值、在銀行的存款和保險箱中的財產的本金和利息、死者持有的上市公司和私營公司的股票和價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債務。
(3)申報繳納遺產稅。按死者去世日期向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死者遺產。詳細列出遺產清單,並在申請人宣誓後提交給遺產部。根據香港的法律,如果壹個人在1982開頭之後去世,他的遺產沒有達到200萬,他不需要納稅。
從200萬到250萬的遺產繳納10%的稅;
從300萬英鎊到350萬英鎊繳納14%的遺產稅;
從350萬英鎊到400萬英鎊的遺產繳納16%的稅;
400萬以上的遺產應繳納18%的稅;
如果死者生前居住的公寓留給其配偶,則可以免除遺產稅;
死者向公共慈善機構的捐贈也可以免稅;
死者去世前三年內的所有贈與(海外贈與除外)都計入其遺產,需要納稅;
死者生前與他人共同掌管的財產,雖然在其生前自動轉讓給其* * *管理人,但必須納稅,但納稅額由購買財產時的出資比例決定;
死者轉移的財產,如果仍保留控制權,也納入繼承範疇;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債務都從財產中扣除,然後確定稅額和稅率。死者的喪葬費以扣除1萬港元為限。
房地產遺產稅可以分八年繳納,每半年繳納壹次。如果承辦人未能在死者去世後12個月內向遺產稅署申報稅款和利息,遺產官員可以根據是否有合理的延遲原因決定是否支付雙倍罰款。
如果死者和遺產受益人在五年內相繼去世,其財產和業務應繳納的遺產稅可酌情減免。
如果遺產金額少於免稅額度,可以獲得遺產稅部門出具的免稅證明和清單;如果遺產超過免稅額度,遺產稅署將發出繳稅通知。申請人繳付遺產稅後,遺產稅署會發出已繳付遺產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單。無論如何,遺產稅署可向遺產管理人追討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所得稅或薪俸稅。
(4)向高等法院申請承辦和核查。
1.遺產承辦商申請承辦遺產的條件:
(1)死者在香港既無繼承人亦無遺產;
(2)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要求法定殮葬商承辦;
(3)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無遺囑,而繼承人在12個月內沒有申請繼承遺產;
(4)死者沒有遺囑,但在香港有遺產,而在香港居住的繼承人未成年;
(5)死者有遺囑而被執行人拒絕執行的,也按無遺囑處理;
(6)遺產承辦商須制作壹份完整的遺產帳目,向當事人提供文件副本,並收取費用(首千元5%,其後四千元2.5%,其余1%)。
2.其他承包商的條件。自然人申請時只需壹人的,承辦人不得超過四人;承接的遺產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或者受益人終生只享有權益的,承接人不得少於兩人;但承辦人屬於信托公司的,可以另行執行。
根據香港法律,死者在香港留下的財產要征稅,遺產稅按規定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