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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應如何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主體性:

壹、消費者維權起訴條件法院受理消費者維權訴訟的條件是什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並於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法院今後實行立案登記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在2015,1五月前的立案審查制度下,法院將對訴訟要素進行實質性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實踐中,受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認識水平的限制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立案審查制度直接導致壹些本應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排除在外。二、消費者有哪些權利(1)安全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權利。②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③選擇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4)公平貿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⑤索賠。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權依法獲得賠償。(6)結社權。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7)獲取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8)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九、監督。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與經營者談判和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