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三條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風險代理的壹般理解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執行到位債權的壹定比例作為報酬。如果案件敗訴或執行失敗,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將按照約定的高比例向代理人支付報酬,這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因此被稱為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預付壹定的基本律師費後,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低於上述全險代理。
全險代理: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會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取,壹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