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們應該澄清開源代碼和軟件版權之間的關系:
原來,根據著作權法,作為軟件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署名、修改、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翻譯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要實施上述行為,必須獲得妳的許可(通常是以支付為代價)。然後在實踐中,軟件著作權人在市場上發布軟件(只提供目標程序),購買者交錢後獲得運行軟件的許可。請註意,購買者僅獲得運行軟件的許可。他無權自己分發、出租或傳播軟件,也不能修改軟件然後分發。這是違反版權法的,也不太可能,因為沒有源代碼修改起來極其困難。
顯然,上述結局並不符合* * * *的精神,而且還會導致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對於程序員的學習和進步尤為不利。然後是開源運動。它要求軟件著作權人在發布軟件時必須公布源代碼,同時放棄修改權和發行權,也就是說他人可以自由修改和傳播。其他人在獲得這些自由的同時,也必須遵守壹些限制:必須保留原軟件的簽名,還必須遵守開源代碼的要求。這其實是軟件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的壹種約定。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著作權人放棄部分權利,被許可人可以獲得部分自由但必須遵守協議中的限制。如果被許可方違反協議中的限制,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軟件著作權人只允許公眾免費行使其部分權利,但他仍然是著作權人,因此有權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開源代碼的前提是擁有版權。開源代碼後版權依然存在。源代碼是否開放影響著軟件的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著作權的歸屬沒有影響。
所以妳想解決的版權歸屬問題不是開源就能解決的。也就是說,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應該屬於妳的單位,即使妳提前公開,也不影響其著作權。只要他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應該是著作權人。那妳反而可能成為侵權人。
從妳的說法來看,軟件是妳的作業,不是妳的工作任務,所以版權不可能屬於單位。妳要做的就是證明妳開發了這個軟件。軟件創作完成即自動產生版權,無需申請。那為什麽還有人向相關部門申請註冊(自願註冊)?這是壹個初步的證明。如果其他未登記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就推定登記的人是真正的著作權人。所以,即使單位註冊了,只要妳有有力的證據,妳還是著作權人。
關於證據的問題,如果妳有興趣,我們以後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