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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屋時,承租人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主觀性:

壹、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已被司法機關拍賣的房屋?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有按份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人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不支持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有哪些?

1.這所房子有優先購買權。

* * *有些人優先於承租人的優先權,這是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因為有些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於物權的優先性,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債權的,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很自然得出這個結論。理論上這叫先買權的競合或存在,基於物權的先買權優先於基於債權的先買權。

2.房子賣給出租人的近親。

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其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不得基於近親屬的親屬關系主張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出租人的近親屬也享有優先購買權,而這種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可以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已經履行了對承租人的告知義務。承租人未在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意願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當然不允許主張優先購買權。15天是固定期限。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必須在15天內表示態度。如果他不明確表達,就會被視為放棄權利。

4.第三方善意取得租賃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構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於善意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知情,構成善意取得,立即取得所有權。承租人再次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立即取得的所有權。

3.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1,只針對房屋出租場合;

2.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情況下,轉承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如有沖突,前者優先於後者。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委托拍賣人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性:

所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依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出價最高者購買和出售特定商品或財產權利的方式。那麽,拍賣中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壹項法定權利。無論出租人如何轉讓房屋,都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向承租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在拍賣房屋時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的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在拍賣日到場。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不在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六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最高應價購買並接受,沒有更高應價時,返還給優先購買權人;如果有更高的出價,而優先購買權人沒有表示的,則由出價最高者取得。”這兩項規定充分保護了司法拍賣中優先購買權人的權益。筆者認為,在民事拍賣中,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