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禁止以“軍用物資”“軍服”“軍品”等用語吸引顧客。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足以使公眾將軍服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和654.38+0萬元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3、生產、銷售軍服仿制品。
第十六條穿軍裝或者仿制軍裝冒充軍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201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附則
14.將《立案追訴標準(壹)》第九十四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武裝制式服裝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生產、銷售武裝制式服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生產、銷售30件以上成套制式服裝,或者100件以上非成套制式服裝的;
(二)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識服裝共計100余件(副);
(三)非法經營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5千元以上;
(五)其他嚴重情節。
以現有裝備買賣仿制軍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九十四條【非法生產、銷售軍標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生產、銷售軍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a)超過30件成套標準服裝,或超過100件非成套標準服裝;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兵役標誌或者其他軍事標誌單個或者總數超過100件的;
(三)有壹套以上軍級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或者三套以上其他軍車號牌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在壹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和車輛號牌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6號)
為依法懲治妨害軍隊制式服裝和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軍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軍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軍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軍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扣押軍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壹)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壹件以上軍隊公文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兩個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或者其他武裝部隊證件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力量機關印章、車輛號牌或者其他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二條非法生產、銷售軍隊現役制式服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生產、銷售軍隊制式服裝罪定罪處罰:(壹)
(壹)非法生產、銷售成套制式服裝30件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裝共計100件以上(副)的;
(三)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五千元以上的;
(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