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公墓有哪些法律規定?
農村墓地沒有相關規定。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墓是供城鄉居民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遺體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務的公益性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的有償公益性公墓,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公墓的設立和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建立公墓,必須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第十壹條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者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
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建墓單位憑批準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
第十三條公墓土地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死者生前不得轉讓或者買賣。
第十四條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公墓面積的大小設立公墓管理機構或者聘請專職管理人員,並負責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該保持幹凈和莊嚴。
第十五條公墓墓誌銘應當小巧多樣,公墓區應當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景觀化。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墳墓管理費不得壹次性收取二十年以上。墳墓用地應該節約。
第十七條將骨灰或者遺體安葬在經營性公墓的,喪主應當按規定繳納墓穴租賃費、建築材料費、安葬費和墓穴保護管理費。
第十八條嚴禁在公墓內修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嚴禁在土葬改革區內經營火葬區內安葬死者遺體的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墓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違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總的來說,農村公墓的管理相對空白。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根據農村地區處理葬禮的壹些習俗,死後葬在哪裏沒有固定的規定。通常,村民們會相互協商。比如要埋在別人的耕地裏,只要對方同意就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