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可以,除非法院規定不準出境。
目前民事糾紛壹般不限制出入境,但如果有法院的通知,可能會限制出境,特別是有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被告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會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什麽是邊境管制?
邊境管制,是指在我國邊境口岸,為防止涉案外國人或中國公民逃避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使我國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采取的壹種保全措施。
第三,邊境管制的處理方法
1.對需要限制外國人入境或者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須嚴格依法盡快辦理,嚴格控制。
2.關於限制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出境審批權限的設定,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尚未處理完畢,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的,由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執行,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3.法院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案件(或問題)解決之前,不得出境。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措施,或者在提供財產擔保或者繳納壹定數額保證金後允許出境。還有就是扣留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是要在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有效期內辦結,同時要給本人出具證件扣留證明。法院扣押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在出入境有效期內無法辦結的,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
4.幾項規定還要求法院對壹些不準出境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邊防檢查站填寫《被阻止出境人員通知書》。如需在口岸停止出境,應移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情況緊急,確有必要的,也可以先移交邊防檢查站,再按規定辦理移交管制手續。管制口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由有關省級公安機關辦理移交管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