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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有哪些特征?
勞動關系主體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從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受到勞動保護。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人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指具有勞動能力和獲得工作權利的公民。

2.勞動者有權選擇職業。它意味著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

3.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已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有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

5.工人有休息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療養的設施,並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工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疾病和年老對每個工人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

8.勞動者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不同,雙方難免會產生分歧。

勞動法的主要形式是勞動法,除憲法外,勞動法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勞工公約和工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通過“憲法”,即國家的根本大法,奠定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勞動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主體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從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受到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