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並且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女性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與子女生活在壹起的。
(5)父母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們和父母住在壹起。但是,如果子女已經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孫女,則可以考慮將其作為子女與父母壹起生活的優先條件。
第三,如果孩子是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當對女兒隨父生活還是隨母生活發生爭議時,父母應考慮孩子的意見。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孩子跟哪壹方生活壹般是有依據的;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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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