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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壹定要采用招投標的形式嗎?
《安徽省城市基礎設施PPP模式操作指南》(2065438+2004年9月)規定:“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開招標方式,綜合考慮經營業績、技術和管理水平、資金實力、服務價格和信譽等因素選擇合作夥伴。”公開招標方式是所有采購方式中比較復雜繁瑣的壹種方式,限制性條件相對較多。那麽,《指南》規定的公開招標方式是否是PPP項目的必要采購方式?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PPP項目不屬於《招標投標法》要求的強制招標範圍。

對於使用政府預算的PPP項目,合作夥伴的選擇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采取下列方式:(壹)公開招標;二、招標。⑶競爭性談判;

⑷單壹來源采購;

⑤詢問;

(六)國務院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二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金額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取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只要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

財政部76號文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14 2月6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非招標采購方式中的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作出了詳細規定。74號令是PPP項目運作的重要參考文件。

在實踐中,我們也不建議通過招標來選擇PPP項目合作夥伴。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後,招標人無權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部分錯誤更正除外),這對招標人的招標文件編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按照評標辦法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簽訂相關協議,雙方不得就合作的主要內容和實質性條款進行協商或談判。從實際操作來看,即使PPP項目合作方選擇這種復雜的采購方式,采購人也無法滿足《招標投標法》的要求。因此,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開展PPP項目合作夥伴選擇更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