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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彩虹之上辭退試用期員工,扣除押金300元,同時扣除人文押金500元。
1.單位無權扣除員工的押金和人文押金:無論店長是否提前告知她或她是否簽署了押金或任何押金協議,只要是押金或押金的性質,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如果妳的朋友只是想拿回這筆押金和保證金:沒有必要聘請律師:只需拿著存款證明或存款收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報案並要求調查即可。如果不行,再提起勞動仲裁。只要有證據表明商店收到了定金或訂金,就壹定會贏。自己做就好。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妳的朋友已經過了試用期,公司不能再以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勞動合同只有在您的朋友出現以下情況時才能終止,否則將被非法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詐等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四十條:(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第41條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壹)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妳朋友的合同被公司違法解除,妳朋友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妳的朋友不想繼續做了,他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即工作不滿半年的半個月工資,雙倍是壹個月工資。

依據是: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是雙倍賠償)

5.“如何保護妳的權益?根據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妳想起訴這家店能贏嗎?”;

(1)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有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裁決或拒絕仲裁的才能向法院起訴。

(2)先向勞動監察大隊報案,要求調查,無效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3)爭口氣是應該的,錢也是必須的。如果妳擁有它,妳必須為之奮鬥。

(4)收集她在商店工作的相關證據(就業證明、就業證明、工資條、合同、押金和存款單等。)並去勞動部門維權。

6.律師費因地而異。壹般按中標金額的百分比收取,但允許雙方協商。妳要求的數額不大,律師費也不會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