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對現有合法婚姻的否定,即解除男女雙方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目前,除了巴西、阿根廷、馬耳他等少數實行天主教教會法並受天主教影響的國家外,大多數國家都承認離婚制度。然而,各國的離婚法律各不相同。縱觀世界上承認離婚的國家的離婚制度,大致可分為:許可離婚主義和禁止離婚主義;自由離婚和限制離婚;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同樣,由於各國司法權的獨立性,涉外離婚關系到國家的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國都非常重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縱觀世界各國關於離婚管轄權的規定,有三種立法主張:
(壹)以當事人的住所和居所為依據。比如英國、美國、瑞典等國家。
1.英國法規
英國1973《戶籍和婚姻訴訟法》第5條規定:
只要(且僅當)婚姻雙方中的任何壹方提出離婚訴訟或司法分居訴訟,英國法院就有權受理。
(a)以英格蘭為居籍或
(b)在訴訟開始之日前在英國慣常居住壹年。
在英國,以當事人住所地為基礎的管轄權訴訟原則是在勒案中確定的。1895中的Mesurier.lemesurier。根據本案,起訴時丈夫住所地的法院,也就是說起訴時丈夫的住所地在英國,而英國法院對外國人也有管轄權;如果丈夫的住所不在英國,英國法院對離婚訴訟沒有管轄權,甚至對英國夫婦也是如此。
英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妻子的住所與其丈夫的住所相同。”這些規定也被稱為“戶籍隨夫”原則。這意味著,除非訴訟開始時丈夫的戶籍所在地在英格蘭,否則法院不能應女方的要求做出離婚判決。鑒於上述情況,英國在1937《婚姻訴訟判例法》和1973《婚姻訴訟判例法》中作出了以下新規定。英國法院對以下情況擁有管轄權。
(1)當丈夫拋棄妻子或被驅逐出英國時,盡管他目前的住所不在英國,但他的妻子仍然可以在英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前提是他在拋棄妻子或被驅逐之前的住所在英國。
(2)如果妻子現在居住在英國,並且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已經在英國居住了三年,那麽丈夫的戶籍所在地不在英國,妻子可以在英國提起離婚訴訟。
(3)如果當事人的婚姻被同壹居住地的外國法院判決無效,女方回到未婚狀態,如果英國法院仍然承認她的婚姻有效,妻子可以在英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如果丈夫失蹤前的居住地在英國,法院表示他的居住地將繼續在英國,這與壹般被告沒有回應的情況相同。主張變更的壹方應對變更負責,否則現居住地將繼續存在。
此外,《戶籍和婚姻訴訟法》第5條規定,在因同壹婚姻而離婚、分居或婚姻無效的案件結案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解決方案,或被告提起反訴,英格蘭法院對此具有管轄權,只要英格蘭法院對原訴訟具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則不考慮本條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2.美國法規
1977《美國沖突法重述》第70至73條:
配偶雙方的戶籍所在國有權對配偶雙方的離婚行使管轄權。(第七十條
配偶壹方的居住國有權對配偶雙方的離婚行使管轄權。(第71條)
任何壹方配偶沒有住所的州與壹方配偶有聯系,如果州基於這種聯系解除婚姻是合理的,州有權對離婚行使管轄權。(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