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逾期被申請查封、凍結或者處分其財產;
2.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法律文書限制高消費並加入失信執行。
3.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可以在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
因緊急情況需要先行實施的。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五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自行變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處的財產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長將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七條被執行人被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因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