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在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依法責令單位支付賠償金。
公司故意拖欠工資將如何處罰,具體如下: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欠款;
2.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申請仲裁的過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必須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及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壹個舉證期和壹個答辯期;然後舉行聽證會,然後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將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60天內結案;如員工不服,可在領獎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不會被耽誤到新單位工作。
綜上所述,所有勞動局都有勞動爭議仲裁庭。勞動局收到員工書面勞動仲裁申請後,將在60天內迅速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這種仲裁類似於法院訴訟,需要雙方的證據和辯證法,最終由仲裁庭做出最終裁決。對於勞動局的仲裁,企業有義務履行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