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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什麽時候誕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誕生於1954年。

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我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以建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為基礎,也是對《同壹綱領》的發展。憲法除序言外,分為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第四章第106條。

這部憲法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新中國成立五年來中國人民革命的成就和新的勝利,反映了中國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願望,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實現過渡時期國家總任務的具體步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