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第三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方便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參與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建設規劃的審查。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並負責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參與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和建設規劃審查。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提供者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數據發展與管理、財政、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劃區內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清理違規停車場,制定轄區內道路停車方案,並將道路停車納入鄉(鎮)、街道網格化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用停車場規劃和停車需求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並制定相關政策促進停車場建設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者建設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可享受優惠待遇。第二章停車場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狀況和交通需求,會同市公安、交通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變更。第八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計劃,並對停車場建設給予規劃指導。第九條新建公共建築、居住區、商業街(區)和大(中)型建築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配置新能源汽車停車場和充電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改正並重新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鼓勵新建建築建設超過停車場設置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場和充電設施。第十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停車場建設規劃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停止使用經批準的公共停車場和單位住宅小區公共專用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的數量以及停車場出入口。
依法改變建築物功能的,已建成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已建成的停車場功能改變後不達標的,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第十二條現有居住區、商業街(區)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已不能滿足現有停車需求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周邊具備條件的區域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者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第十三條鼓勵利用政府儲備土地、待建土地、閑置廠房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第十四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將平面停車場建設或改造為立體停車場,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獎勵政策。
平面停車場建設或者改造為立體停車場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建築物、專用設備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與市容市貌相協調,並按要求采取隔音、減震等措施,不得影響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