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的是,王不知道是不是太激動了,突然心臟病發作,導致心源性猝死。潘嚇了壹跳。後來,潘擔心王的家人會勒索他的賠償,於是他將衣服穿在王的身上,並通過電話聯系了冉和。然後潘和冉商量著把屍體扔進垃圾車。
在此期間,率先發難,因為潘和冉沒有動門檻。隨後,潘某等人離開了現場。王某的家人在附近冒雨尋找王某,在垃圾車旁發現了屍體,並呼救,引來圍觀。案發後,民警電話聯系潘某等人到案。經鑒定,王某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導致心源性猝死。
在這種情況下,失足婦女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過失致人死亡,則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他人死亡,並且由於自己的行為而具有預見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並且輕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潘某並不具備預見王某心臟病的前提。當然,王並沒有提到心臟病的存在。即使王說他有心臟病,不能激動,雙方的關系也不能使潘預見王死亡的結果。因此,這樣的行為不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他們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和最高5000元的罰款。既然王某已經死亡,就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潘某仍然需要面對行政處罰的後果。
因為王某在潘某的出租屋內發生了意外,王某有幫忙的義務。如果他沒有盡到幫助義務,導致了王某死亡的後果,那麽他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潘某也對其家人的索賠表示擔憂。
事發後,潘某給衣衫不整的王某穿上衣服,並叫來兩名男子幫忙,將王某的屍體扔在垃圾桶旁。因為拋擲的地點是公共場所,明顯擾亂了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嚴,所以他的行為屬於侮辱屍體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潘犯下這種罪行很正常,但這兩個人只是幫助了潘,並將王的屍體扔在垃圾桶旁邊。事實上,這是潘犯的罪,而不是幫助毀滅證據罪,因為這種犯罪需要以前的犯罪行為。
最後,在這種情況下,王最終為自己的幸福而死,但他的家人在半夜搜查,只發現了冰冷的屍體。這起案件的發生令人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