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請問打架前雙方自願簽生死狀(非強制)。這樣有效嗎?互相殘殺可以不承擔責任嗎?(也就是,
請問打架前雙方自願簽生死狀(非強制)。這樣有效嗎?互相殘殺可以不承擔責任嗎?(也就是,
自願簽署生死證明書是個人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依據。把人打死了,就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之壹。主要特點如下:1 .犯罪的對象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損害身體健康壹般不構成犯罪。但自殘損害社會利益,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則構成犯罪。第二,該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損害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使用什麽手段,傷害他人健康都是壹種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情節之壹,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導致死亡。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什麽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