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為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住所;經常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第二節監護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資格的,由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②兄弟姐妹;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