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編總則第壹章基本規定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十壹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自然人第壹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則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為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住所;經常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第二節監護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資格的,由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②兄弟姐妹;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