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沒有律師願意接受這樣壹個“小”案件。法律援助,針對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律師也會從自身利益的角度選擇法律援助案件。我認為沒有律師會重視妳的案子。
第二,這種案子贏了,律師沒有存在感。因此,律師沒有動力幫助這樣的案件,更不用說在這個案件中仍然存在人們不同情的地方。
第三,即使妳贏了官司,損失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也不會太小。妳先犯錯,只是為了“爭口氣”?這種“氣”是贏回來的,沒有實質性意義。
第四,即使妳贏了官司,妳還能在公司混下去嗎?我猜很少有人能對妳有好印象,對嗎?不僅其他經理會支持妳的領導,甚至員工也可能不同情妳。
因此,選擇離開,吸取教訓,重新開始職業生涯也是壹種更務實的方式。
具體到主題,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勞動法的角度來看:
1因為開會打瞌睡被開除了,這是違法的。
作為雇主,無論內部管理制度多麽嚴格,都不能以開會睡著了為由解雇員工。在會議中打瞌睡,根據企業的內部規定,絕對是違規行為,或者至少是紀律問題。用人單位對這種違規行為進行警告、談話、批評教育,甚至給予開除、降級等紀律處分,是合理合法的!
我們經常可以從新聞中看到,在某個單位召開會議進行視頻錄制,會議期間玩手機,睡覺或溜出去的人受到嚴厲懲罰,壹些單位領導被解雇。網上的人群歡呼雀躍,這是為了整頓紀律。所以開會打瞌睡是違規違紀行為,單位有權處罰妳。
但是,企業內部處罰不能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沖突,也不能突破“大法”的邊界。開會打瞌睡被直接辭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因勞動者的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才可以直接辭退。雇主必須解釋解雇的原因。因此,僅僅因為員工在會議上打瞌睡就直接解雇他們肯定是違法的。
單方強制解雇應得到賠償。
開會打瞌睡是違反企業內部規定的。壹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既是企業的法定權利,也是有利於教育員工的行為。給予懲罰以提醒員工也是壹種“關懷”行為。
在壹些高危行業中,員工晚上打瞌睡,在車間吸煙,喝酒後上班,值班時離開崗位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有些工廠發現壹個煙頭就要罰款1萬元,但我們也應該理解這種嚴厲的行為,目的是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從這個角度看,懲罰性措施也是壹種雙向保護,既保護了企業,也保護了員工。如果實習生在會議中打瞌睡而沒有得到教訓,可能對他未來的成長不利!
然而,用人單位就是不執行勞動合同法。我是老板。我只是不需要這個實習生。他敢在實習期間打瞌睡。如果他晚上睡覺了呢?我必須解雇他。該行為屬於強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壹個月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最高可獲得2N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妳在試用期被解雇,妳不必提前壹個月通知。題主才上班壹個月,按照規定應該支付妳兩倍的賠償金。因為在妳實習期間,妳只能支付妳2個月80%的賠償金,然後妳就可以被送走了!即使妳抱怨,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呢?而妳“有錯”!
3獲得經濟補償,做好心理準備。
當妳在會議中打瞌睡時,領導大發雷霆並當場解雇了妳。這種情況幾乎沒有挽回的余地。雇主壹般都是“店主欺負顧客”。如果妳想和他們協商,他們會拒絕妳,並強迫妳走上仲裁和訴訟的道路,知道妳抽不出時間和精力。那麽,妳必須權衡妳付出的成本和收益嗎?
雇主不會輕易給妳補償。妳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並采取以下五個步驟:
首先,妳應該收集信息,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卡(條)、工作職責和處理工作。證明妳在本單位工作,並根據妳的崗位職責正常運作。
第二,收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紙質材料(包括辭退通知和內部管理制度)和錄音錄像資料。詢問解雇的原因。證明單位辭退妳是違反勞動法的。
第三,妳拿著這些材料向企業工會申請協調,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
第四,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如果對仲裁結論不滿,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