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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形式是什麽?審查和判斷證據。
1,證據審查和判斷方法

個別審查、單項審查和逐壹鑒定證據。

全面審查,全面審查不同類型的證據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

識別是在不確定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識別和確定。

交鋒,在陳述相互矛盾時組織相關人員對案件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辯論。

此外,還有技術鑒定、調查實驗和邏輯思維方法。

2.證據審查和判斷的標準

審查和判斷個別證據的標準是,最終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案件相關、合法,並需要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審查判斷全案證據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在采取緊急或臨時措施時,可以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在對某些案件作出臨時結論時可以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

3、各種證據的內容審查和判斷

物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為原件,是否與本案有關。

書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關,是否偽造、變造,是否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真的有人制作並具備制作資格,手續是否完備。

證言是否合法取得,來源是否直接或間接,證人是否受教唆、收買或威脅,證人是否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證人的品格和知識,證人作證的能力和內容是否與其年齡和智力相當,未成年人和聾啞人是否依法處理,筆錄是否核對無誤並允許更正。

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通常關系,被害人的素質和人格,被害人陳述的獲取、形成和形式是否合法,綜合審查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是否前後不壹致,被害人的作證能力是直接還是間接。

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過程和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素質和壹貫表現,陳述和辯解是否合理,是否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相矛盾,是否可以合理排除,正確對待和處理翻供問題。

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這壹問題的法定條件和專業知識,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實,鑒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學,依據是否科學,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對矛盾的判斷、發現和消除是否全面。

勘驗、檢查筆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記錄的信息是否有毀損、變造、偽造等情形,制作人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態度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是否與案件有直接關系。

視聽資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調取,機器設備是否正常,制作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環境是否影響準確性,是否有刪節、拼接、偽造等情形,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與案件有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