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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問:近日,有市民撥打上海市法律服務熱線12348咨詢,詢問2021 1《民法典》生效前簽訂的合同是按照新法還是舊法執行。

a:平臺律師告訴咨詢者,《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采用新法更有利於當事人,即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那麽適用新法。

律師回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第壹,民法典從2021 1 1開始生效。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與此同時,壹系列司法解釋被廢止。另壹方面,2021 1 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首部關於民法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明確以法律事實為中心,作為確定新法和舊法適用的依據。

第二,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三條,明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同時也規定,除非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如果新法能夠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是可以追溯的。

第三,《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1條第1款和第2款落實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2條規定了“有利的追溯效力”。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四,《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因該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五條也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大多會在壹審、二審尚未審結的最後案件中適用本解釋,並明確再審案件不適用。如果相關案件涉及司法解釋的適用,那麽新的司法解釋只要是在壹審、二審中都會適用。但該案已經終審,當事人已申請再審,因此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生效判決的權威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於溯及既往的壹般原則。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壹審、二審期間案件有新司法解釋的,適用新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直至民法典施行後。

如果這些規定顯得有些“燒腦”,而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司法解釋又有專門的時效規定,考慮到壹審受理時間和借款合同剛剛成立的時間,下表可供廣大市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