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還可以通過廠務公開、平等協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制度依法進行民主管理。第四條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應當堅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企業和諧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企業應當保障員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保障員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為員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條件。第五條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活動,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並依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與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對民主管理的意見和訴求。第七條市和縣(市、區)總工會應當支持和引導企業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依法對企業民主管理進行監督。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民主管理中的權利。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第壹節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其組織制度和會議程序參照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執行。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職權。第十條職工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員工不足100人的企業應設立員工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職工100人以上不滿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確定為20至50人;職工1000人以上不滿10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從50人至100人確定;職工人數超過1萬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00人。第十壹條設立分公司或者分廠的企業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由企業領導機構和分支工廠按壹定比例選舉產生。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企業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管理組織、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三條每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會議議題由企業工會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征求職工意見。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對企業及其職工具有約束力。
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工會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於三日。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當向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重大事項,應當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選舉或者重大事項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法定程序提交的,企業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從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
主席團成員應包括壹線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負責人,企業具體人數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席團成員按照不少於職工代表人數的10%確定,但不得少於5人,不得超過30人。主席團成員人數應為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