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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鼓勵捉奸在床嗎?
熱點內容:法律是否應該鼓勵捉奸在床的孩子?答:我國首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近日推翻了原有的“未經他人許可的錄音不得作為證據”的規定。此事立即引起廣泛關註和討論,並對拆彈清障聲贊不絕口。隱私權優於配偶權。新快報訊北京大學婚姻法專家馬以南教授日前在接受北京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正在制定的證據法應該否定“抓奸”獲得的證據,以避免在社會上形成抓奸氛圍。她說,就算妳在自己家裏抓到了外遇,拿到了證據,法官也不應該鼓勵和接受。不能因為取證難,就擴大法律解釋,加重對違法者的打擊。馬以南教授說,許多法律條款是絕望中的痛苦選擇,保護這個群體的權利可能會損害另壹個群體的權利。比如配偶壹方有做配偶的權利,但另壹方也有隱私權,有獨立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當私生活隱私權與配偶身份權發生沖突時,法律應考慮哪種權利更高,需要更多的保護。馬以南認為,私人生活中的隱私權高於配偶的身份權。因為從現代社會的權利結構來看,最基本的人權是人的尊嚴和自由,這是文明社會的基石。毀掉它,社會成本會更高。馬以南還高度評價了最高法院最近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認為明確了“二奶”與重婚、通奸與“夫妻同居”、道德與法律的區別。“我們應該理清思路。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長。人們崇尚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對法律的過度迷信會導致法律的萬能,從而忽視其他更適合的社會控制力量的替代性和價值,比如道德。最後導致法律的濫用和權威的喪失。”為什麽不在乎通奸和第三者參與法律?因為法律必須給人留下私人生活的空間。"通奸和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這是壹種主流的道德規範,但能否上升為法律,取決於它是否是壹種全社會認可的具有社會支持效應的公共道德規範。立法者應該非常嚴厲地選擇和清理。懲治通奸恐怕不是整個社會的道德認知。如果壹定要上升為法律,那就成了立法上的道德霸權主義。法律只是實現了壹部分人的話語霸權,對壹大批不認同法律又不能不服從法律的人是不公平的。女性“新武器”新快報訊被丈夫“小三”折磨的徐女士前天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她準備拿著偷錄的證據,到法院起訴丈夫,要求離婚賠償。羊城晚報報道,幾個月前,許女士偷偷錄下了丈夫和“小三”的對話,並偷偷拍下了壹些不堪入目的照片。她想知道這個證據能不能證明丈夫有過錯,要求賠償。然而,當她得知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時,她黯然離開,繼續壹個人在茫然的婚姻生活中。據了解,每年都有大量廣東省婦聯婦女投訴家庭婚姻不幸,但大多因證據不足無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有法官表示,近年來重婚和“小三”現象增多,但法院判決“重婚罪”呈減少趨勢,當事人取證困難。如今,視聽資料在壹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放”。壹些婦聯幹部表示,受傷的婦女可能很快就會意識到這個新“武器”的重要性。擅長民事訴訟的張律師表示,原來的規定並不是為了遏制被害人舉證,而是為了防止壹方當事人利用取證權侵害另壹方當事人。但是,在實踐中,這既不嚴謹,也不實用。以壹個簡單的債權債務案件為例,出借人在談話記錄中對借款進行了記錄,明確證明了借款行為存在的事實,借款人想違約也無法可依。如果他只是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記錄為違法,而不予以確認,甚至作為證據,那就太有失偏頗了,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我國民事訴訟法專家唐教授早就提出“公民未經他人同意錄制的錄音錄像,只要不構成犯罪,都應當作為證據使用”。現在這項建議已經落實,唐教授說這是符合國際慣例和世貿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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