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拉德·布魯赫公式?
五分鐘法哲學(1945)德文-拉德布魯赫繆斯發表於:2007-08-12 17:15第壹分鐘:對於軍人來說,命令就是命令。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法律就是法律。但是,當士兵明白命令的目的是犯罪或違反法律時,他就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然而,自從大約100年前最後壹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失後,法律職業者就再也沒有意識到法律的有效性和服從法律的同樣例外。法律之所以有效,只是因為它是法律;而且,正常情況下只要它有權力實施,就是法律。持有上述關於法律及其有效性的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以至於法律職業者和整個民族都沒有自衛能力來抵抗這種武斷、殘酷、罪惡的法律。(記者:這裏指的是希特勒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他們終於把法律等同於權力,有權力的地方就有法律。第二分鐘:有人想用壹句話來補充或替代上面這段話:凡是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律。這就意味著:任性,毀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律。實際上,這意味著:掌握國家權力的人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情,獨裁者的奇思妙想和喜怒無常的性情,法律和裁決的不懲罰,以及對病人和弱者的非法謀殺。這些都是法律,也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被視為公共利益。所以,把法律和發明的或者捏造的人民利益相比較,就會把法治變成非法的國家。不,沒有必要聲稱壹切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律;相反,只有合法的才是對人民有益的。第三分鐘:法律的意圖趨向正義。正義只是意味著:不管妳是誰,平等地對待每壹個人。如果對政敵的謀殺是尊重的,對不同人的謀殺是渴望的,對誌同道合的人以同樣的行為對待,施以最殘酷、最屈辱的懲罰,那就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律。壹旦法律故意拒絕走向正義,比如按照任性來承認和否定人權,那麽這樣的法律就缺乏效力,人民就不會承擔遵守的義務,法律職業者就必須鼓起勇氣來否定這些法律的本質。事實上,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律的壹個目標。的確,即使是惡法也總有某種價值——對法律持懷疑態度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美並不總是能統壹三種價值,即公共利益、法律穩定和正義的和諧統壹。因此,人們只能權衡:要麽促進惡法、害法的效力,要麽為了法律的穩定而促進不正義的法律。或者因為法律的不公平或公開性而否定法律的有效性。全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必須深深打上烙印:可能有壹些法律是不公正的,是如此有害,以至於其效力和其法律的性質必須被否定。第五分鐘:還有法國和德國的壹些基本原則,比任何法律規則都要有力。因此,壹項法律,如果與他們相抵觸,就變得無效。人們稱這些基本原則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確,它們在具體方面仍然包括壹些懷疑,但幾個世紀的效力塑造了這樣壹個堅實的實體,它已經廣泛而和諧地融入了所謂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至於其中的某些方面,我們只能因為懷疑而保持懷疑。在宗教信仰的語言中,聖經的兩句話也寫下了同樣的想法。其中壹個說:服從那些對妳有權力的人。另壹句話寫著:順從神而不順從別人才是恰當的。這不僅是壹種虔誠的願望,也是壹種有效的法治。然而,這兩個聖經句子之間的緊張關系不能通過第三句話來解決。比如通過諺語“凱撒的事歸凱撒”,“上帝的事歸上帝。”化解——因為這句諺語讓人懷疑上帝與習俗的界限。更準確地說,我們應該訴諸上帝的聲音來解決,上帝的聲音只是在面對特殊情況時才向人宣告的。而不管上帝死沒死,救贖還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