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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有外交權利嗎?
美國各州沒有外交權,只有壹定的外事活動,類似香港。美國的外交權力集中在中央機關,美國憲法沒有集中規定外交權力,但外交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會和總統(最高行政機關)享有。此外,聯邦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判決影響外交政策的制定。

美國憲法中外交權利的劃分主要是這些條款:

第1條第8項(國會的權力):界定和懲罰(部分)海盜罪、在公海上犯下的重罪和違反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向民船發放抓捕敵船和采取報復行動的許可證,制定陸地和海上奪取戰鬥水晶的規則;籌集和維持軍隊,但此項費用每次撥款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對於壹個州割讓給國會作為美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超過10平方英裏),它對所有事務擁有完全的立法權。

第1條第10項(國家權力的限制):國家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同盟;不得向民用船舶發放扣押和報復敵船的許可證;沒有錢可以鑄造;不得發行紙幣;不得將金銀幣以外的物品指定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授予任何貴族頭銜。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征收任何稅項,除非為實施該州的檢驗法而絕對必要;任何州對進出該國的貨物所征收的稅款的凈收入,應由美國財政部使用;國會有權修改和監督所有這類檢查法。未經國會同意,任何州不得對船舶征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留軍隊和軍艦,不得與其他州或國家締結任何協定或合同,除非實際受到侵略或處於緊急狀態,否則不得進行戰爭。

第二條第二款(總統權力):(部分)總統有權締結條約,但必須征求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且必須有三分之二出席的參議員同意;他有權提名並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大使、部長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本憲法中未具體規定但將來將依法設立的所有其他合眾國官員。

第3條第2款(最高法院的權力):(部分)所有關於大使、公使和領事的案件;壹切有關海事管轄和海事管轄的案件;美國為壹方當事人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壹個州與另壹個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壹州的公民之間關於不同州割讓的土地的訴訟,以及壹個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臣民之間的訴訟。在所有涉及大使、部長、領事和州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初審管轄權。在上述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有權就法律和事實的受理提出上訴,除非國會規定為例外,並有其他處理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外交事務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壹些歷史判決來實現的,比如德克薩斯訴懷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