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放棄繼承權還需要公證嗎?
1,不必要,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通過遺囑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說明,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說明進行公證。我國法律允許公民自願放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明示並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證明繼承人依法放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公證處公證需要多長時間?
公證處公證壹般需要15天。根據《公證法》,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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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