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動產物權變動的要素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自古以來就是占有和交付,即標的物的實際轉移占有是壹個變動的條件。在現代,雖然登記制度已被廣泛用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但由於不動產物權的種類和交易形式遠比不動產豐富和復雜,登記制度只能作為壹種輔助要素,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仍然以占有和交付為主要要素。
二、交付的類型有哪些?
交付是根據法律行為轉移動產物權的壹種公示方法。交付不僅包括現實交付,還包括簡單交付、占有變更和指示交付。占有和交付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和結果,它表現了物權的真實狀態,即靜止狀態,形成所謂“占有所在,動產物權所在”。交付以占有的動態轉移為特征,體現了占有關系的變化。因此,占有與交付相輔相成,分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表現動產物權關系。
三、動產物權的其他法律原則
動產物權是基於物的狀態的物權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在取得方式、設立要件和效力上均有所不同。動產物權不采取以登記為要件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方式。在具體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兩種不同的規定。壹是交付公示,即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無需交付,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另壹個是交付要素理論,該理論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動產物權因轉讓以外的原因取得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轉移占有而發生效力。
由此可見,動產物權變動的關鍵要件主要是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其於交付時生效,這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核心要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