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警方應在法庭上就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的進展提供證詞,即使形成了筆錄,以便在法庭上核實這些筆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特別是在檢查和搜查活動中獲得某種物證或痕跡的情況下,應在法庭上陳述物證當時的地點、時間、位置和狀態。對於物證保管過程,如果當事人對物證是否為原件有異議,或者提出物證已被汙染,警方應出庭證明物證提取和保管的全過程。
第三,當辯方提出該證據屬於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時,警方應出庭提供證詞證明不存在酷刑和非法搜查,例如供詞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自願獲得的,搜查是根據合法的搜查令進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出庭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人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壹百九十三條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作證,但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九十四條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
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