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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水上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汙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河流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船舶和水上設施以及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船舶的安全監督。

這些規則不適用於軍艦、漁船和運動艇。第三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和便民的原則。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第五條本規則所稱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國際公約和區域合作組織關於港口國監督的規定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分為船舶現場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

船舶現場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實施的日常安全監督抽查活動。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每隔壹定時間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汙染技術、船員配置和適任、海上勞動條件等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和物資,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第七條船舶現場監督應當由具有相應職責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第八條從事船舶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不斷更新知識。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舶安全狀況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和投訴渠道,完善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第二章船舶進出報告第十條在我國管轄水域航行的中國登記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船舶進出報告。第十壹條船舶應當在預計出港或者進港前4小時向出港或者進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如果航程少於4小時,在離開最後壹個港口時報告。

如果船舶在固定航線上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則可以每天至少報告壹次出入境信息。

船舶應對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船舶報告的進出境信息應當包括航次動態、船上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以及預計到達和離開的時間和地點。第十三條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傳真、短信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並在船舶航行或航行日誌中做好相應記錄。第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和水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共享船舶進出港信息。第三章船舶全面質量管理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壹的船舶全面質量管理信息平臺,收集和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全面質量檔案。第十六條船舶全面質量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壹)船舶的基本信息;

(2)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管理相關法規的執行情況;

水上交通事故和汙染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對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接受船舶安全監督;

航運公司和船舶的安全和完整性;

(七)船舶出入境報告或出入境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和稅款;

(9)船舶檢驗技術狀況。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第十六條所列信息對船舶進行綜合素質評估,綜合素質評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第四章船舶安全監管第壹節安全監管目標船舶的選擇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管,應當減少對船舶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必要影響。第十九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監管對象船舶的選擇標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公開便捷的原則,按照我國加入的港口國監督區域合作組織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目標船舶選擇標準,綜合考慮船舶類型、船齡、以往船舶安全監督中的缺陷和航運公司的安全管理狀況,在規定的間隔時間內選擇船舶進行船舶安全監督。第二十條對未納入目標選船標準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船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但按照第二十壹條規定進行專項檢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