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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和贈款的管理。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是政府外債的統壹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和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應當體現責權統壹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借款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共同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和北歐投資銀行借款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經國務院批準並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外國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組合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或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附帶貸款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七條財政部統壹管理貸款和贈款,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確定貸款和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貸款計劃;

(三)統籌貸款和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談判並簽署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和贈款的轉貸、捐贈、使用、償還、統計和監測;

(五)貸款和贈款的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債權債務的代表和貸款贈款的歸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轉貸或捐贈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向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政府直接轉貸或捐贈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協調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和協調。第十壹條地方政府承擔的貸款項目和贈款項目,由地方政府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支出計劃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第三章貸款融資第十三條貸款融資工作包括貸款申請、審查評估、對外磋商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生效、借貸關系確定、還款義務落實等。第十四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出貸款申請。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貸款申請。由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還應附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的來源;

(4)借貸和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和貸款人的要求,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計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計劃的相關項目進行審查,並向財政部提出審查意見。財政部根據評估意見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和談判。審查項目主要包括:

省政府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貸款安排、還款義務和還款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