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令的具體概述
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持有人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號碼和律師事務所全稱;
1,被申請人名稱或公司全稱;
2.向被調查者收集和調查證據的範圍;
3、持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4.調查令的有效期;
5.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必要證據的原因;
6.調查令簽發人簽名。簽發日期和機構印章。
第二,申請調查令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理由;
3.持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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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調查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在法官宣布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後,法官直接向當事人詢問相關問題,要求其進行陳述。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後,法官應當詢問當事人陳述不清或者需要進壹步了解的情況。當事人進行陳述時,法官應當制止當事人進行與案件無關的陳述,以使案件審理順利進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在當事人進行陳述後,應當允許其陳述與本案有關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或者提出訴訟請求。
2.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有證人的,審判人員應當讓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並要求其如實作證。如果證人作偽證,他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