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人員和經費,加強收容救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開展需要跨行政區域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的避難、救護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實施收容救護:
1,執法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移送的野生動物;
2.在野外發現的受傷、生病、饑餓和被困等需要救助的野生動物,經過簡單處理後無法返回野外環境;
3.在野外發現的可能危害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野生動物;
4.其他需要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和公眾保護意識的逐步提高,近年來全國野生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均呈明顯上升趨勢,同時也暴露出壹些不科學、不規範的問題。我們需要加強保護動物的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訂)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文章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