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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如果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認定為工傷,而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傷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是: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因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 .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致殘和因戰致殘的軍人在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本應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