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
土地糾紛的原因很多,但壹般可分為三類:
1,村集體或村幹部侵害村民利益。壹些村幹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中程序不全造成了不必要的錯誤,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的重要因素。壹些村幹部在承包土地時“閉門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往往是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老班子或村幹部之間出現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定原合同,私自更改合同條款或重新承包標的物,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損害村集體利益。部分村民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引發糾紛。壹些承包商低價承包,擅自高價轉包,從中漁利。壹些村民不遵守合同,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導致村幹部難以收錢。壹些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壹些村民依靠各種權力力量或勢力強行侵占他人土地。壹些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了其他村民的利益。村民之間最常見的土地糾紛是土地邊界糾紛,由於歷史原因涉及人數多、情況復雜,大多難以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糾紛通常發生在同壹個家庭的成員之間。親戚之間發生糾紛,首先要互相協商調解,有的還要找自己家裏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土地糾紛,壹般可以通過家庭內部和解解決。畢竟家裏人比較好說話。壹般壹個村的人都是有點親戚朋友關系的,所以調解壹般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彼此無法和解的土地糾紛,農民壹般會在這個時候找村委會調解。由於農村土地的分配是由村集體進行的,他們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著清晰的認識,村幹部對本村農民家庭的情況也比較了解,對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比較有經驗,所以他們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解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委會不能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農民還可以向上壹級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發生糾紛後仲裁的具體程序和方式。如果農民需要申請仲裁,需要提前了解這個立法,清楚地知道仲裁的具體形式和內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隨著農村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如果這些方法都不能讓農民滿意,農民最終可以將仲裁結果上訴到司法層面,進壹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