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律師在內的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在審判時提交證據,並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他們應該說的話,他們只需等待判決。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律師非常重視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隨時隨地與法官保持溝通,尤其是在庭審結束後,時刻保持良好的溝通習慣,時刻關註判決書何時能出來。律師與法官實時溝通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法官和律師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根據法官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
②貪汙賄賂;
③枉法裁判;
(四)刑訊逼供;
(五)隱藏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請和禮品;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證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九)泄露國家秘密。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