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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聘請法律顧問的原因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範性文件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這是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架構中,政府機構不僅享有法律實施權,還享有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權利。如果不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那麽主權屬於人民的原則就難以落實。近年來,壹些地方黨政機關頒布實施了壹系列規範性文件,要求黨政部門在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湖北省紀委在全國率先實行專家評估制度,對各黨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發現黨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中的法律問題,還可以提高各級黨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效率。事實證明,壹些地方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後,不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在決策過程中能夠嚴格依法辦事,大大減少了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訴訟案件。

法律顧問制度的普遍建立是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服務。法律顧問不是政府官員的私人顧問,也不是政府機構的法律顧問,而是政府機構聘請的直接為公民服務的專業人員。法律顧問不僅要面對政府,及時解決政府重大決策涉及的法律問題,審查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還要面對普通公民,及時解決他們面臨的問題。可以說,法律顧問制度不僅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標準配置,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要條件。

法律顧問制度的普遍建立將有助於解決多元化社會中的矛盾和分歧。多元社會中不同階層和群體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是不同的。所以在處理矛盾糾紛的時候,不同的階層和群體習慣於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按照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來分析問題。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後,不同的價值判斷可以統壹到國家法律規範中,社會矛盾和分歧可以通過現行的國家法律規則來解決。這樣做可以消除幹群之間的誤解。

法律顧問是政府與公民之間溝通和理解的橋梁,是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目前,壹些地方政府熱衷於基礎設施建設,但對城市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視而不見,未能及時回應公民的合法利益,導致普通的民事糾紛演變成惡性群體性事件。法律顧問可以在第壹線幫助政府解決問題,在充分了解公民訴求的基礎上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引導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主張權利,維護合法利益。

近年來,我國壹些地方實行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壹些地方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幫助解決具體問題。但總體來看,由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與現行國家律師(司法)考試制度相脫節,企業法律顧問良莠不齊。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具有隨意性,法律顧問制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中實際上中共中央決定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就是要在法律的指導下在全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推廣法律顧問制度使法律顧問成為公民權利的保護者。

參考:人民論壇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法律顧問制度”是什麽?這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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