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包括:
(壹)行政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以及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以下簡稱其他非稅收入)。
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清單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四條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級管理。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組織非稅收入的征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條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變更、取消、停止執行和征收標準的調整,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七條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在本省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或者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降低收費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第九條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征收單位負責征收。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委托非稅收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不得委托代征。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收取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禁止委托個人代收非稅收入。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不得向征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征收指標。第十壹條代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非稅收入征收公示的依據,包括項目、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
按照規定收繳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和檢查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其他有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執收單位不得非法收取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私分非稅收入。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不得拒繳。
對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收取非稅收入的行為,繳費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三條非稅收入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可以當場收繳款項的除外。
財政部門和代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進代收方式,提高代收效率,為繳費人繳費提供便利。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資格的銀行中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代理銀行名單。
代收單位需要委托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應當從財政部門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選擇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和清算非稅收入,並及時劃轉至國庫或者財政非稅收入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