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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NPC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行使監督職權。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公開行使監督權。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應當根據下列方式反映的問題確定: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相對集中的質詢;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註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匯報,提出意見。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匯總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提交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答復。第十二條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印發專項工作報告。第十三條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專項工作報告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交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然後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