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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與可撤銷合同中的顯失公平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體性: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如何區分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實施了明顯不利於自己而明顯有利於對方的民事行為所帶來的不公平結果。顯失公平,作為對某種結果的價值判斷,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顯失公平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都將顯失公平作為構成要件之壹,即關聯。兩者的區別如下:1。原因各不相同: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情勢變更主要由不能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雙方均無過錯。2.當事人的心態不同:明顯不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輕率和缺乏經驗訂立合同並試圖達到該結果的發生;情況的變化是雙方無法預見的,也不是雙方所追求的。3.判斷依據不同: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判斷規則,是根據合同訂立時的情形來確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是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來判斷合同的繼續履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明顯不公平的後果。4.法律後果不同:在明顯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壹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解除後,自始無效;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合同將被變更或解除,而解除的效力壹般不溯及既往。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造成損失,就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免除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要求所發生的情況是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所以它們的“情況”往往是重疊的,但它們之間仍然存在差異:1。客觀表現不同:不可抗力表現為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幹旱等。(自然災害),包括社會。形勢的變化表現為事故、社會和經濟形勢的迅速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變化。2.適用範圍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適用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情勢變更僅適用於具有合同關系的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免除合同責任。3.直接後果不同:某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後果是絕對不能克服的;情勢變更可以相對克服,但它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利於債務人。4.免責程度不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壹方當事人當然免除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在發生情勢變更時,即使法院或仲裁機構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也並不當然免除當事人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或補償責任。5.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性質不同:發生不可抗力時,當事人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為形成權。只要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履行了附隨義務,無需對方同意即可發生法律後果;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的,必須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如何區分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問題的內容。主要區別在於原因不同,心態不同。如果讀者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在網上咨詢相關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51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確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