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施某我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給其他單位進行施工;
4.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的;
6.分包單位將承包的服務進行分包;
7、勞務分包單位除承擔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要承擔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
確定非法分包的條件如下:
1,檢查合同主體是否發生變更或實際發生變更,是否與申請質量監督施工許可證時的主體壹致;
2、核實現場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以及是否與承包單位存在真實隸屬關系;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並執行的合同是否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合同壹致。
綜上所述,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包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