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是指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相應的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建立在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我國法律對雇傭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壹般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
從廣義上講,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是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被勞動者之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勞動者的勞動必須“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進行下去”;第二,工人提供他們的專業勞動。
擴展數據:
區分標準
1,關系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2.關系主體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勞動關系中,雇主和勞動者之間不僅存在平等關系,而且還存在從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壹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下從事工作。
3.這種關系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其維護的“勞動利益”是壹種社會利益。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後,由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不同的。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6、受國家公權力幹預的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幹涉,體現了國家的意誌,必須以國家的法定規定為基礎,如工資、工作時間和勞動保護等。
7.關系的穩定性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主觀意願,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以長期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為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