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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維護市容市貌,規範渣土運輸秩序,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南京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渣土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以及對從事渣土運輸等運輸活動且處於空載狀態的渣土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設和建(構)築物拆除、修繕、裝飾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第四條渣土運輸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源頭控制、聯合執法、安全第壹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渣土運輸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渣土運輸和處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與渣土運輸監管相適應的管理保障機制。第六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渣土運輸活動的綜合監管。各區、園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渣土運輸管理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渣土處置和渣土處置場所的審批,查處非法傾倒或拋撒渣土汙染路面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渣土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七條鼓勵渣土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條件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第八條鼓勵廢渣綜合利用,支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用廢渣綜合利用產品。第九條本市實行渣土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抵押用於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抵押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補足。第十條本市建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渣土運輸、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城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城管部門應當邀請城市治理委員會的社會公眾成員對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準入管理第十壹條本市對渣土運輸企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從事渣土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城管部門申請渣土處置審批,經批準後方可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個人和掛靠車輛不得批準渣土處置申請。

城管部門應當公布批準的渣土運輸企業名單。第十二條申請渣土處置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有不少於二十輛渣土運輸車輛,有固定的停車位和相應的駕駛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培訓、運行、維護、監控措施,並得到有效實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渣土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二)安裝限速裝置、關閉裙邊、轉彎和倒車視頻圖像系統或者雷達報警裝置運行正常(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除外);

(三)安裝和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具有完整良好的運輸設備和全封閉運輸機械;

(四)符合規定的名稱、標誌、編號、反光標簽和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安全和定位裝置的安裝,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渣土處置需求、道路交通狀況、安全運輸規範和車輛技術規範,確定本市渣土運輸車輛的基本車型和核載質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不符合基本車型和核載質量要求的,不得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核載質量不得超過1.5噸。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驗車輛準入條件合格後,核發並統壹安裝渣土運輸車輛專用銘牌。專用銘牌包括車輛號牌、運輸企業名稱、監管部門電話等信息。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專用銘牌。

無專用銘牌的車輛不得從事渣土運輸。第十六條本市對渣土運輸車輛實行限速行駛。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車速不得超過50公裏/小時,高速公路車速不得超過70公裏/小時。

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車輛限速裝置。自2004年6月1日起,未安裝限速裝置的渣土運輸車輛不得辦理渣土運輸手續。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限速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