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跳槽
擇業權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壹項基本權利。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力,勞動者可以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價值。換工作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社會現象,被形象地稱為“跳槽”。跳槽也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違法必究。合法跳槽,壹定要註意以下事項。

1,與原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壹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跳槽到其他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有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2.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勞動法》的這些規定,跳槽者必須滿足上述協商、提前通知和無條件終止的條件。《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跳槽者將在其他單位工作,並將對給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應當賠償的損失包括:

(壹)用人單位為招聘和聘用他們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常見的爭議是關於培訓費的問題。1995,10 6月,勞動部在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答復中明確規定: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試用期滿的,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具體支付方式為:約定服務期的,出資額按服務期平均分配,員工按業績和同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出資分為五年服務期,員工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在合同期滿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對相關費用有特別規定,即使勞動合同依法解除,用人單位的相關費用也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者依法無條件解除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