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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追尾?
法律主體性:

追尾通常是指由於後面的汽車突然加速或前面的汽車突然減速而導致兩車接觸和碰撞的交通事故。汽車追尾事故的責任認定:第壹,後車追尾前車,責任在於後車的情況下,往往是因為車道超車而沒有剎車。因此,對於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超車:(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2)有可能遇到對面來車;(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後車的違法超車行為而發生追尾事故,後車應承擔事故責任。二是因停車不當或未對道路上的機動車設置相關警示標誌,導致後方同車道的機動車發現故障車輛停在路中間時踩剎車為時已晚,導致追尾事故發生。因此,當機動車遇到故障需要停車修理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1)當機動車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員應立即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2)如果難以移動,應連續打開危險警告閃光燈,並在機動車後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應同時打開示廓燈和後位燈,必要時應迅速報警。(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除按上述方法處理外,還應特別註意,由於高速公路上車輛速度較快,應在距離故障車方向65,438+0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上,並迅速報警。停放在道路上的車輛未盡到上述安全警示義務,造成追尾事故的,由追尾車輛承擔事故責任。以上是追尾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和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