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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侵權糾紛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援助的主體是否具有申請資格。當人們打官司時,如果他們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他們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並嘗試獲得免費的律師服務。批準後,援助機構將指定壹名律師代表該案件。律師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後,會采取適當形式開展法律活動。法律援助的範圍確實是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無力自我辯護的刑事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的案件;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和撫養費的;因公遭受損害的賠償請求(責任事故除外);請求支付勞工保險及退休金;贍養協議、贍養協議公證、領取撫恤金、救濟金公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如非法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判處死刑而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委托代理的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