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告訴和自訴應特別註意以下兩點:
1.告知人們可以幫助檢察官在法庭訴訟中調查證據,作為法官的參考。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在公訴人提起公訴後,至遲在二審口頭辯論終結前。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人提起訴訟,檢察官將不會提起訴訟,例如,刑法第277條中的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中的過失傷害罪以及專業過失罪。受害者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申訴,如果他們不提出申訴,檢察官將無法提出申訴。如果雙方在提起申訴後達成和解,在無訴不審的條件下,舉報人可以在壹審口頭辯論結束前隨時撤回申訴,檢察官或法官將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不受理的決定,從而結束刑事訴訟。但是,如果案件是不告而別的犯罪,則不能撤回,這只會影響檢察官的處罰和法官的量刑。
當有人投訴時,檢察官不壹定會提起公訴。除非檢察官認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涉嫌犯罪,才會提起公訴或者暫緩起訴。如果證據不足,他將受到不起訴的處罰。所謂暫緩起訴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討論:
1.必須犯的罪行是除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其他罪行。
2.在壹定條件下,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人遵守或履行某些事項,而不是對具有起訴條件的犯罪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二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人認罪,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向公益組織支付壹定金額或參加社區服務等。暫緩起訴期限最少壹年,最多三年。
如果被告人在暫緩起訴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在暫緩起訴前故意犯其他罪,在暫緩起訴期間被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不履行應當遵守或者履行的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1項),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舉報人的請求撤銷原暫緩起訴的處罰,然後恢復原偵查程序或者起訴。
舉報人對不起訴或者暫緩起訴的處罰不服的,應當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由原起訴人向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申訴復議。但是,應註意提出異議的案件類別:
1.講述案情:報案人或被害人可能有理由向檢察官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應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
從現在起10天內,但在判決宣告後,判決送達前的上訴也有效,超過期限後,不允許宣布不服。
2.自訴案件:在判決送達自訴人後十日內,通過上訴方式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但判決
宣告後,判決送達前的上訴也有效。超過期限後,不允許申報不滿。
最後想告訴大家,提起刑事訴訟是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的!
本文摘自景娟基金會出版的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踐手冊》。